Hong Kong Dolphin Conservation Society Press Release (June 1, 2022)
環評停滯24年 政府優化方案求快不求質
10環團將向政府提交民間意見書 促修補漏洞

環境保護署今日就「優化《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稱《環評條例》) 程序」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參與,10個環保團體(下稱團體)召開聯合記者會,批評環評機制自1998年實施以來一直原地踏步,惟當局以「優化」為名提出的多項提議求快不求質,例如容許在未確立環評研究範圍的公眾諮詢前,便開展生態基線調查;拒絕將日益嚴重的氣候變化及光污染納入環評,以及缺乏監管緩解及補償措施等。團體向政府提出民間意見書摘要,並將於諮詢期內提交完整意見書,促請當局以環境為本「優化」環評程序,修補漏洞,勿因貪快而犧牲環境。
環保署提出「優化」環評程序,包括容許項目倡議人可在規劃項目早期,甚或在當局發出環評研究概要之前,便進行生態基線調查。團體擔憂,此舉早於法定公眾諮詢進行,或令公眾及關注團體無法就相關工程的生態基線調查方式、地點等提出意見,可能引致環評低估部分環境的生態價值。團體認為,當局應確保項目倡議人,在不同的工程階段持續更新環境資料之餘,亦有機制吸納公眾對生態基線調查的意見,以及,需明確交代基線調查若出現過時或遺漏資料,可如何處理等。
現時《環評條例》亦未有配合環境政策及隨環境惡化而更新評估範疇。以氣候變化為例,二十多年間全球氣候變化急速惡化、政府亦於兩年前定立2050碳中和目標,惟工程對氣候變化的影響仍未被納入環評之中。團體建議,《環評條例》應把氣候變化納入環評,整體評估工程對香港在2050年之前實現碳中和進程的影響,以製造最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為原則開展工程,並提交合理的緩解方案;同時包括工程對極端天氣的適應措施。
除此之外,環評條例技術備忘錄並沒有量化光污染影響的要求。當局應參考香港綠建環評及國際做法,為不同區域設立可接受光度標準,亦應確立評估光污染的方法及在環評程序中加入對燈光裝置的光度、顏色及安裝等要求;同時要求項目倡議人就項目對受影響的住戶及生態作出相應緩解方案,再由獨立顧問監察成效。
團體認為,是次「優化」環評不單未有涵蓋如何應對近年的環境危機,亦未彌補現行環評機制存在的漏洞。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附表2》列明須有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惟已有逾20年未有更新。團體擔心,陳舊的「指定工程項目」清單未能全面涵蓋新出現的工程項目,或令部份有機會威脅環境的工程項目,在沒有經過環評程序下便獲准動工,建議當局定立定期檢討機制,適時更新附表2「指定工程項目」清單。
在環境許可證方面,現行制度並未有就環境許可證設立有效期,變相允許項目倡議人在工程項目獲批後多年才開展工程。此外,若項目倡議人向環保署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的內容,亦無須諮詢公眾及環諮會。團體認為,環境會隨時間而改變,過時的環評或未能全面反映最新狀況。當局須明確為環境許可證定立有效期,逾期動工的工程需重新展開環評程序; 項目倡議人如欲更改已獲發環境許可證的工程內容,亦需要諮詢公眾及環諮會的意見。
項目倡議人現時需為其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採取緩解或補償措施,但當局未有積極監督成效,或造成相關措施「走數」。團體認為,當局需要定期檢視相關措施的成效,並為其提供更多數據及指引,同時應加強執法及考慮設立黑名單制度,確保項目倡議人嚴格落實措施 。
環評的原意是避免及減少工程項目對環境的破壞,團體呼籲當局勿忘初衷,把握是次檢討環評程序的機會,修補24年來的漏洞,並確保不會削減公眾參與程度,為環境把關。
環保及關注團體 (排名不分先後):
發起團體(按筆劃順序)
長春社
香港海豚保育學會
香港觀鳥會
綠色和平
綠惜地球
聯署團體(按筆劃順序)
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
創建香港
綠色力量
綠領行動
環保觸覺
新聞稿附件:就環保署優化《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程序初步建議
範疇 | 現行安排及其問題 | 建議 |
環評研究的規定及準則 | 提早生態基線調查未有詳情根據環保署文件,項目倡議人和顧問將可在規劃項目的早期,甚或在環保署發出環評研究概要之前,按項目性質和地點進行生態基線調查,以縮減生態基線調查所佔的時間,然而當局未有交代當中的詳細安排,如可提早多少進行調查、資料出現遺漏後如何處理、如何收集公眾對生態基線調查的意見等。 | [建議1A]應確保項目倡議人,在不同的工程階段持續更新環境資料之餘,亦有機制吸納公眾對生態基線調查的意見,同時亦要防止項目倡議人借引用過時的環境數據,低估部分環境的生態價值。 |
環評研究的規定及準則 | 未有應對氣候變化問題 氣候變化是現時面臨的最重要的環境挑戰之一,香港已承諾在 2050 年之前邁向碳中和。然而,在現有的條例下,工程對氣候變化的影響仍未被納入環評之中。 | [建議1B]應把氣候變化影響納入環評,令項目倡議人在擬定工程項目階段時評估工程對本港實現碳中和進程的影響,完整披露工程的直接、間接碳排放量;同時,需考慮建築所面臨的自然災害威脅,增加環評成效。 |
環評研究的規定及準則 | 未有應對光污染問題香港現時並無監察光污染問題的法例、評估方法及規例。儘管環境局推出《戶外燈光約章》,並吸引5000多個商戶及物管公司參與,但光滋擾投訴數字不跌反升。 | [建議1C]環評條例技術備忘錄並沒有量化光污染影響的要求。當局應參考香港綠建環評及國際做法,為不同區域設立可接受光度標準,亦應確立評估光污染的方法及在環評程序中加入對燈光裝置的光度、顏色及安裝等要求;同時要求項目倡議人就項目對受影響的住戶及生態作出相應緩解方案,再由獨立顧問監察成效。 |
環評研究的規定及準則 | 未有定期更新指定工程項目現時條例附件2中的指定工程項目,未有就社會最新發展作出定期更新。 | [建議1D]應設定期檢討機制,並諮詢環諮會及公眾。確保新發展項目皆受到環評條例管制,以保護自然環境。如把位於濕地保育區及濕地緩衝區的發展項目,納入在指定工程項目。 |
環境許可證 | 環境許可證不設期限現時環境許可證並未設有期限,工程可在環境許可證批出多年後才開展工程。然而,環境狀況會隨時間而改變,過時的環評或未能全面反映環境的最新狀況。 更改環境許可證制度欠透明項目倡議人向環保署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時無須諮詢公眾及環諮會,環保署亦無須公開其審批準則。 | [建議2A]明確為環境許可證設有效期,如項目倡議人未有在有效期內開始施工,其環境許可證將失效,應重新進行環評及申請環境許可證。 [建議2B]改革更改環境許可證制度,如設諮詢機構,讓公眾及環諮會提出意見;公開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及審批準則等 |
環境緩解措施的落實與監察 | 緩解及補償措施成效成疑環保署無規定項目倡議人於工程前核實建議的緩解措施可能成效;執行後,環保署及項目倡議人沒有就緩解措施檢討成效。如:港珠澳大橋人工島及三跑填海工程,均建議設立補償海岸公園,但當時未有說明海岸公園若遲落實、或鄰近有新工程等因素會令措施成效大打折扣。 停工補救機制從未啟動 防線形同虛設現時監察規定觸發污染防線須進行補救和停工直至環境改善,但過去工程期間的水質和海豚生態監察曾多次超越防線,亦無須停工補救,造成環境於監察下持續惡化。 | [建議3A]應檢討多年來曾落實的緩解措施,為將來生態緩解措施的規劃、執行及管理提供更多數據及指引,以更科學的角度保護生態環境。 [建議3B]應檢討環境監察、補救行動機制和環境許可證條款,確保項目動工後仍受到環評條例嚴格管制和容易執法,以落實保護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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